一、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涉及的税务情况
(一)增值税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的规定,视同销售服务的情形适用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不包含个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问题24。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借款合同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以不缴纳印花税2。
(三)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未从公司取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征个人所得税2。
特殊风险情况
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1。
二、与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的对比
(一)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的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1。
(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1。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情况
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
员工情况
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