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角度的账务处理
(一)贷款申请阶段
建立客户账户并登记申请信息
银行在接受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客户信息建立客户账户,并在账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将客户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记录在客户账户中,并在账务系统中进行贷款申请登记1。
(二)贷款审批阶段
记录审批结果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记录在客户账户和账务系统中。若贷款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应在账务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登记;若未批准,则做好相应记录1。
(三)贷款发放阶段
记录发放信息并生成凭证
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账户时,应在账务系统中记录贷款发放信息,并生成相应的贷款凭证。同时,向客户提供贷款发放通知书,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1。
(四)贷款使用阶段
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银行应监控客户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记录在客户账户和账务系统中,定期对客户账户进行结算,确保贷款资金的正常使用1。
(五)贷款还款阶段
记录还款金额
根据客户的还款计划,银行应将还款金额从客户账户中划出,并记录在客户账户和账务系统中,同时向客户提供还款通知书,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重要信息1。
(六)贷款结清阶段
记录结清信息并提供证明
客户完成全部还款后,银行应在账务系统中记录贷款结清信息,并生成相应的结清凭证,向客户提供结清证明,确认贷款已完全结清1。
二、企业角度(以公司为例)的账务处理
(一)短期借款
借入款项时
当公司借入短期借款时,要通过“银行存款”和“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例如,公司借入短期借款10000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贷:短期借款100003。
计提利息时
通过“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科目处理。假设短期借款年利率为5%,一个月的利息计提分录为:借:财务费用(10000×5%÷12)41.67;贷:应付利息41.673。
偿还借款时
通过“银行存款”和“应付利息”等科目核算。偿还短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当月利息41.67元时,会计分录为:借:短期借款10000,应付利息41.67;贷:银行存款10001.673。
(二)长期借款
借入款项时
根据借入的长期借款性质计入对应科目,如用于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长期借款属于负债类科目,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项借款3。
利息计提与偿还等处理(与短期借款类似且有其特殊规定)
在长期借款存续期间,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付息方式进行利息计提和支付等账务处理。并且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要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等,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这里只是简单说明原理。
三、商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贷款的确认与计量
初始确认和计量
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贷款”一级科目的金额反映的就是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该金额也是贷款存续期间第一期的期初摊余成本4。
后续计量
摊余成本的确定
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4。
利息收入的确认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公式如下:每期期末的应收利息 = 贷款合同本金×合同利率;某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 = 该期贷款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某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 = 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 - 同期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调整的摊销额),借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4。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贷记“贷款本金”科目,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发生减值后,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4。
(二)贷款的回收
正常贷款回收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4。
减值贷款回收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