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提取条件

(一)房屋类

购买自住住房用自筹资金分期付款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购买自住住房用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后,剩余房款在商业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应提供和商业银行签定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当年正常连续还款的对账单、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后,剩余房款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的:只有在用自有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后,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一次性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3。

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山东省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3。

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符合支取条件,需支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需支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主的原件、复印件及配偶单位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二)非房屋类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职工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所在单位盖章3。

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工作调动函或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定居的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3。

二、提取流程

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工需先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123。

提交单位并由单位上报审核:由单位专管人员将申请表及所需证明材料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支取3。

三、提取额度

(一)部分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用自筹资金分期付款的:支取的额度不超过剩余房款3。

购买自住住房用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的:支取的额度不超过剩余房款3。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后,剩余房款在商业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支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的还款总额3。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后,剩余房款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一次性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3。

购买二手住房的:支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3。

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由单位专管人员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支取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3。

四、提取时间

年度支取限制: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3。

购房、建房等支取时间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3。